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
答复: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