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挂车和牵引车购买方需缴纳哪些税?
《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0号)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挂车免投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37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因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相应不再代收挂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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