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的退免税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区分该旧设备是否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两种情况.
1、自用旧设备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其中,根据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生产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等,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具体范围及理解,目前没有法规进一步明确.按理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型的设备,包括直接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管理或办公用的设备,应不属于该范围.二是用于生产本企业自产货物的设备,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也不属于该范围.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旧设备出口免征增值税,即出口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额.由于自用旧设备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出口,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不需做调整.期末有留抵税额的,可退还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部分.因此,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旧设备出口,只需做免抵退税申报即可.
2、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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