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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2021-07-29 10:40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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