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8年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5号公告,允许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2018年11月国家曾经调整过出口退税率。我公司能否根据5号公告规定,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对自2018年11月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仅能对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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