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款项的税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称其他收入,是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税务上,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核销应付款项的凭据,要能证明其"确实无法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