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利分配怎么交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2万元和按股票面值计算的股票股利2万元,应按对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税前应纳税所得,再并入本企业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假设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则你单位在申报缴纳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将A企业分得的现金股息和股票股息共4万元换算为税前所得,即4万元÷(1-15%)=4.71万元,将4.71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行中,再将A企业实际缴纳的4.71万元企业所得税作为"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不得超过当期“应缴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4行)。同时,该笔投资的计税成本调整为52.2万元(应专门记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