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内设的小超市零售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KTV内设的超市如果是非独立纳税人,即使能分开核算,其销售收入也应并入娱乐业项目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为了规避较高的营业税税率,目前一些量贩式KTV经常采用如下两种经营方式:
一是将量贩式KTV变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加超市.顾客所需要的酒水、饮料、小吃、水果可以在歌厅内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企业把这些收入与KTV经营收入分割开来单独核算.其中,超市部分一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税率,KTV部分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使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如果一个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的量贩式KTV,月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超市收入14万元,KTV收入6万元.如果依据KTV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超市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营业税1.2万元,增值税0.54万元,税负为8.70%.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如果依据总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应缴营业税4万元,税负为20%.
二是将量贩式KTV分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和自助餐.KTV公司与餐饮公司合作,分别开具发票;顾客在KTV消费时的所有餐饮服务由餐饮公司提供,KTV公司只收取包房费,按娱乐业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客人在包房内点的所有烟酒饮料等均属于餐饮公司收入按照饮食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益方面的约定主要是:KTV公司对外宣传客人在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时段进行KTV消费时可以享受免费自助餐,作为合作条件餐饮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这样的话,KTV的流转税负也可以被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