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不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担保支出、回扣支出、风险投资准备金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