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如何纳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于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再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上述方法归集至本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类、粮食类、白酒类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未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业务宣传费.对不符合广告费扣除的上述三个条件者,可考虑按业务宣传费列支,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合并计算,总额在当年度销售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