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第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