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征收对象?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对于企业经销、调拨商品的调拨单或者其他名称的单、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以决定是否应当征收印花税.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企业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的合同,还包括企业出租门店、设备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企业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转移书据
3.股转让书据
4.资金账簿或其他账簿
5.利、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