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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政府补助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

2021-02-09 08:07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政府补助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


      政府补助税前扣除条件有哪些?

政府补助的钱是不征税收入,所以对应的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现在大部分企业选择放弃不征税收入的优惠直接选择征税,对应的支出也是可以扣除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补助的定义及特征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实务中应注意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相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自政府取得的收入,因以搬迁为对价,不具有无偿性,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而应按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理.政府投资是政府以股东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与政府投资,均是企业自政府取得的资源但不具有无偿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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