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供应商未付款能免税吗?
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了】,应适用免税政策,免税货物如何申报?
答: 免税货物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四项免税的第18栏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的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地说是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部分退税税率与征税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在不违背上述计算原则的前提下,一般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来计算应予退还的增值税.
1、从一般纳税人收购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
出口退(免)税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后,企业在具体申报操作中一般采用"单票对应法"计算应退税额.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同一笔出口业务下出口报关单与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计算应退税额的方法,其特点是出口与进货需配齐申报,进、出数量应完全一致,不允许有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批申报退税.具体为,以不同的关联号来标识每一笔出口业务,在关联号内按商品代码对进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种商品的进货加权平均单价,再乘以该商品的有效出口数量和相应的退税率,从而得出该商品的应退税额,将关联号内所有商品的应退税额相加得出该关联号的应退税额,将本次申报的所有关联号的应退税额相加即为本次申报的应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关联号内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相比的最小值
关联号内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该商品的进项金额÷∑该商品的进货数量
出口与进货的对应关系主要有4种:一条出口对应一条进货,多条出口对应一条进货,一条出口对应多条进货,多条出口对应多条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