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税款的交税要点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需要具体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区分纳税人类型;
3、确定计税方法;
4、理顺总包、分包关系;
5、备好预缴税款需要报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