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拿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非应税项目支出
企业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时,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因合同作废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或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支付给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可以拿发放表或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应税项目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比如党政机关,支出是可以以收款凭证(包括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比如农民卖菜给项目部食堂,卖菜虽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免税也是属于征税范围),但只要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条件,支出也是可以以收款凭证(包括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