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征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