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除了工会活动或者党团活动的旅游费用支持,在专门项目下开支以外,其它的旅游费用都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的旅游费用更是不可能在税前扣除.
公司组织集体旅游
这种形式的旅游,是公司全员参加的集体活动.
一般来说,多数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将此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能否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公司奖励部分优秀员工旅游
有些公司在年度结束时,会组织评选优秀员工,对于获奖人员,公司会给予一定奖励,有的时候就采取国内或者国外几日游的形式.
对于这种形式的旅游费支出,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企业员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给员工的旅游奖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公司组织客户旅游
在公司经营中,对于一个重要的客户和优秀的营销人员,公司有时会以考察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表示答谢和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外部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因为在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可以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呢?
个人觉得加以区分,如果相关参加旅游的人员,是代理了公司产品或者从事了营销工作的,公司已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以按照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公司有求于人,想与对方开展业务合作,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公司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