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差额核算能简易计税吗?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税法原则,以上规定中,可以选择适用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发包方采购全部或部分仅仅只是设备、材料、动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这几类,甲供建筑施工图纸不在规定范围之内,不能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尽量采用差额结算法
在甲供工程中,采用不同的招标计价方法和工程结算方法,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影响很大.与总额结算法相比,差额结算法在控制税务风险方面有显著优势.因此,不管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采用哪种招标计价方式,建议双方尽可能采用差额结算法进行工程结算,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甲供工程,指工程中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动力,由工程发包方即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笔者发现,在甲供工程中,采用不同的招标计价方法和工程结算方法,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影响较大,需要引起双方的重视.
招标计价常见方法
实践中,发包方通常会采用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对甲供工程进行对外招标.
一种方式是发包方将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的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出来,直接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例如,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的项目,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则发包方或业主直接以800万元(1000-200)为招投标价,对外进行招标.这种方式具有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领域.
第二种方式则比较普遍,发包方或甲方以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延续上例,发包方或甲方会直接以1000万元作为招投标价对外招标.
建议采用差额结算法
一些发包方为了规避上述风险,会选择在施工企业领用材料时,进行销售处理,按其采购材料价格,向施工企业进行销售.
如果采用差额结算法,可以有效避免发包方和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
发包方将甲供材发给施工企业时,财务上可不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发包方的不同类型,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包方是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开发成本-材料费用"科目核算;如果发包方是非房地产企业,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包方如果是PPP模式中的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还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通过不同科目核算.
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需要通过"长期应收款-某PPP项目成本"科目核算,使用者付费项目则需通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费权"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在领用甲供材时,一律不作账务处理.
发包方与施工方在进行工程款项结算时,甲供材金额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和结算价,施工企业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价,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避免了发包方多抵扣税款,施工方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发包方也不会存在被怀疑多扣成本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