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捐赠金额在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足以扣除怎么办?
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对于公益捐赠如何扣除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现在的时间正是处于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期内,有人可能会想,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不是可以扣除疫情捐赠的部分呢?
这个肯定不能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是按照"年度"汇算的,年度汇算仅限于计算并结清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在目前的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期内,做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不能扣除2020年的疫情捐赠额,2020年的疫情捐赠额只能在2020年度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