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哪些项目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