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金可以跨月在纳税申报期去预缴吗?
可以的,就是应该先开票再预交税款.
预交税款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的建筑安装,房地产服务项目需要预交的税款.也就是说,收款单位收到预交款,并取得索取预交款凭证的同时需要预交税款.所以应该是先开具发票,后申报预交税款.
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有: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半年)预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等.按月(季)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巧日内(节假日顺延).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然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无论是按月征收还是按季征收,税务机关(国家)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强制性地要求纳税人按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并且这种要求是以法律形式-企业所得税法来表现的.
案例分析
我公司是海口市一家从事一次性手套等卫生用品零售的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疫情原因,我公司一次性手套销量激增,2020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5万元,预计3月份销售额将突破20万元,全部是卫生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1-2月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但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即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
(80000+150000)÷(1+3%)×3%+200000÷(1+1%)×1%
=223300.97×3%+198019.80×1%
=6699.03+1980.20
=8679.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