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房产税计税的依据是什么?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