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固定资产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业务,其处置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即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简易办法征收,甚至免税.
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最大的变化是固定资产中动产的抵扣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也开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处置不同的固定资产和不同时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确认相关固定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避免企业多缴或少缴纳增值税,给企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