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支出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出台,明确了几种情况是可以用内部凭证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下面我们通过举例具体说明哪些费用支出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例如企业的买菜费、修锁费、搬运费等,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2、 工资薪金支出和现金福利性质的支出,只需要凭已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能证实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内部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 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补助、误餐补助,只需要凭对应的差旅费报销单,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4、 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因为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合同、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