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涉及到哪些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百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关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的". 根据回《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6年3月2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房产进行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以房产换取了股权,应视同转让财产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所换取的股权价值确认为收入,该房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投资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