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自身特征?
答: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