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否填报专项扣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9年起,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2019年起取得综合所得的可以扣除专项附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