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季度未达起征点是否计提增值税?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预计第三季度收入8万多,但不足9万,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那确认收入时直接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小微企业季度收入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对于这项免税政策,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呢?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时候,是否直接计收入而不用计提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十条的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实务当中,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一般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正确的做法是,在确认收入的时候进行价税分离,照常计提增值税,然后季度终了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中,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假设A企业在该季度中有一笔业务,销售一批商品,收取价款价税合计5150元,在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如果在季度终了纳税人申报时,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贷:营业外收入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