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需要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所以甲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部门预缴税款,而非向主管国税部门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