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需要交什么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如果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的,无论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还是为了便于补贴部门实际操作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由购买方按政府补助处理.对销售方而言,则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向政府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企业需照章缴纳增值税,而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