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销售费用处理不当被稽查补缴税款问题?
L保健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3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女性美容类、老年保健类、学生营养类等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7年度纳税事项实施了税务检查.如《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所示,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当年全额列支佣金和手续费支出240万元,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针对该问题检查人员展开了核实,具体查补情况如下.
经了解,2017年3月,该公司为推广新型保健产品与45名自然人签订销售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受托方自然人应按照L保健品公司指导价格240元/盒销售产品,每销售一盒L公司支付销售佣金24元,即佣金比例为10%.货款结算时,受托方只需将销售总额扣除销售佣金后的余额支付给L公司即可.此外,受托方取得销售佣金收入需要向L公司提供发票作为其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据.
经该公司统计受托方当年共计销售10万盒,当年应收账款--个人应收款2400万元,应支付销售费用--佣金费用240万元,实际应收到货款2160万元.在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发票后,L公司将佣金支出240万元全部在税前列支扣除.在结转收入时,L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个人应收款 21,6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461,538.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138,461.54
借:银行存款--收回个人应收款21,600,000.00
贷:应收账款--个人应收款 21,600,000.00
那么,L公司的税务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呢?
问题一、将佣金支出冲减销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L公司当年由受托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应为2400万元,然而,该公司却按照冲减销售佣金240万元后的余额2160万元结转收入,少计销售收入240万元.
因此,针对该问题应补征增值税2400000/(1+17%)*17%=348717.95元;
由于少计销售收入240万元所对应的成本已经结转,因此应补征企业所得税(2400000-348717.95)*25%=512820.51元.
问题二、超限额列支扣除销售佣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L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限额应为2400万元*5%=120万元,针对该问题应补征企业所得税(240-120)*25%=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