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要点:
1.税务机关对留抵退税的条件进行审核,五个条件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申请.
2.本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4.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要点: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农产品收购方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等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2.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分析
问题描述
1、我们三月份之前是一般纳税人,四月份后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了,那之前留抵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2、四月份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代扣或者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收入在不在每个季度30万的优惠范围内?预交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税?
回复
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包含在季度销售额30万元内.
3、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