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销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没有购销合同,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仍然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