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规则是什么?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