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以借款投资资金收回的利息交什么税?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境外公司借款给境内公司,属于贷款服务,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
合伙企业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如何缴纳个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应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