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七、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