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款给对方但对方不开发票怎么办?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