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三流不一致怎么办?
对于“三流一致”内容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一般有两种理解:
1.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2.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那哪种情况会被认为是三流不一致而不得进行抵扣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营改增后,A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方式,那就会出现付款方与专用发票种的购买方不一致,这种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呢?
答案是能.国家税务总局的准确答复是:"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那么我们可以判断,付款方与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不属于192号文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即使三流不一致,只要交易是真实的,就没关系.
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在实务中还存在争议,特别是营改增后,业务的复杂性增加,在建筑业还出现了"四流不一致"的情形(是合同、服务、资金、发票),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保证的就是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并且按规定缴纳了税款,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