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及折旧?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爱股,行情,资讯)、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