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减半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019年印花税新文件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