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资产与负债抵销列报问题?
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列报的条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债务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额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当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额时,差额部分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其他税种的应缴数和多缴数(或预缴数、待抵扣数)的抵销列报,可比照该原则处理。
如此处理是因为:预缴、多缴或者待抵扣的税额可以在以后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今后因履行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经济资源净流出,所以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