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发票借给别人的影响?
基层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个体户偷税手段明确(向他人借用发票)、有主观意愿(为了隐匿收入,不想缴税),有后果(造成少缴税款),因此定性为偷税,应补缴所偷税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个体户实行"定额(2000元/月)+发票"的方式缴纳税款,其违章使用非法取得的发票所取得的收入2600元(600+2000),由于未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5000元,因此不宜定性为偷税,不用补税.
以上二种意见哪种正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该纳税人是否定性为偷税,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申报不实,且实际经营额、所得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所得额与发票上记载经营额之和,造成少缴税款的,或该纳税人当月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可定性为偷税;反之则不能定性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