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分别纳税的情况是?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实施了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不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独立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主体,而是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等之类的单位,都可以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的,应该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要想有总结构汇总纳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当然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分支机构独立核算.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分别独立申报纳税的,在登记时,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公司自然是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跟总公司的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关系.
简单的说就是分公司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前提是独立核算,独立税务登记,独立纳税,按税务机关核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