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七、……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金沙集团官网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六)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七、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金沙集团官网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