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