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