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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