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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