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